申请执行人:王小玲,女,1957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王志成,男,195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本院在执行王金玲、王小玲与王志成为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3民终5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申请执行人王金玲、王小玲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第五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继承人王章伟名下银行存款130145元(其中包含王金玲应分得的抚恤金和丧葬费61955元、王小玲抚恤金和丧葬费619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