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花义,男,198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滑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6民初47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花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花义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