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陈媛媛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豫0105执2082号
所属地区:郑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5-11公开日期:2018-05-30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陈媛媛
案由:nan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20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汴路138号。

负责人王辉,行长。

被执行人陈媛媛,女,汉族,1987年01月01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诉陈媛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6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书确认:一、被告陈媛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本金30461.4元及利息11089.03元(暂计至2017年2月4日,之后利息按照领用合约约定继续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陈媛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陈媛媛进行限制高消费;2、进行了网络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资金及其他资产;3、2018年4月18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执行人邮寄送达到庭传票进行传唤,被执行人也未到庭。

4、2018年2月10日、2018年4月14日本院进行网络查控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于2018年5月3日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

综上,本次执行程序中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