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志平申请执行郑州万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0191执9454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5-23公开日期:2018-06-09
当事人:王志平,郑州万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nan

{C}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91执9454号 申请执行人王志平,男,195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被执行人郑州万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夏。

王志平申请执行郑州万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91民初39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7年12月19日,本院以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2017年12月11日,本院于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第一次查控,结果显示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3、2018年1月1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4、2018年1月1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队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第二次查控,结果显示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5、2018年4月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队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第三次查控,结果显示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6、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电话告知申请人案件执行情况。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