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诚信公司与四维公司、四维公司旬阳分公司、旬阳县配方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陕0902执异48号
所属地区:安康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5-21公开日期:2018-06-01
当事人:钱万俭,安康市诚信典当有限公司,陕西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旬阳分公司,旬阳县配方肥厂
案由:nan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陕0902执异48号异议人:钱万俭,男,汉族,1976年9月4日出生,住旬阳县麻坪镇。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诚信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

住所:安康市汉滨区巴山中路。

组织机构代码:06794xxx-x。

法定代表人:罗忠越,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组织机构代码:29419xxx-x。

法定代表人:余久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旬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公司旬阳分公司)。

住所:陕西省旬阳县城关镇。

组织机构代码:57352xxx-x。

负责人:陈国彦。

被执行人:旬阳县配方肥厂。

住所:陕西省旬阳县白柳镇。

组织机构代码:67794xxx-x。

法定代表人:陈国彦。

本院在执行诚信公司与四维公司、四维公司旬阳分公司、旬阳县配方肥厂借款合同一案中,钱万俭对本院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旬阳县城关镇党家坝社区xxx号x幢“鼎盛大厦”其中1-xxx、1-xxx号和地下负一层车库交付申请执行人诚信公司抵偿其债务本息的执行行为不服,认为损害其优先受偿权,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钱万俭称,异议人与四维公司旬阳分公司、四维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旬阳县人民法院调解,由四维公司旬阳分公司支付异议人钱万俭劳务费5361000元及利息。

调解书生效后,四维公司旬阳分公司未履行,异议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旬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维公司旬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彦出具书面承诺,用其名下旬阳县配方肥厂全部资产偿还异议人的劳务费。

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928执16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旬阳县配方肥厂位于旬阳县白柳镇的国有土地(旬国用2006第xxx号)及房屋(旬房产证字第0800x**号),旬阳县城关镇党家坝社区xxx号2幢1-xxx室、1-xxx室、1-xxx室。

上述房屋查封期间,汉滨区法院正在办理将上述房屋过户登记至诚信公司的相关手续,该执行措施程序违法,基于劳务费优先受偿原则,侵害了异议人对上述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另诚信公司涉案债权1300万元,法院办理过户登记的“鼎盛大厦”价值2836.36万元,超出了诚信公司的债权;四维公司旬阳分公司对“鼎盛大厦”享有所有权,但其早已资不抵债。

综上所述,请求立即停止对“鼎盛大厦”第三层、第四层、地下负一层车库的过户登记,保障异议人等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诚信公司与四维公司、四维旬阳分公司、旬阳县配方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汉滨民保字第00033号民事裁定书,对旬阳县配方肥厂所有的位于旬阳县城关镇党家坝社区xxx号“鼎盛大厦”第三、第四、第五层房屋予以查封。

在审理诚信公司与旬阳县配方肥厂、肖文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汉滨民保字第00034号民事裁定书,对旬阳县配方肥厂所有的位于旬阳县城关镇党家坝社区708号“鼎盛大厦”地下负一、负二层房屋予以查封。

2015年11月10日本院对上述借款合同纠纷两案进行调解并作出(2015)汉滨民初字第01058号、010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四维公司、四维公司旬阳分公司、旬阳县配方肥厂以及旬阳县配方肥厂、肖文鼎分别在两案中向诚信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后上述两案进入执行程序,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8)陕0902执恢104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旬阳县城关镇党家坝社区708号2幢“鼎盛大厦”其中1-xxx、1-xxx号和地下负一层车库即地上第三、四层和地下负一层车库房屋作价2836.36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诚信公司抵偿其债务本息共计26199724元。

钱万俭认为该执行措施违法,损害其优先受偿权,据此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钱万俭与四维公司、四维公司旬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