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韦国金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黎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黔2631刑初159号
所属地区:黎平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5-17公开日期:2018-06-01
当事人:韦国金
案由:盗伐林木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黔2631刑初15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国金,曾用名韦老唐,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住黎平县,农民。

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黎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4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黎平县看守所。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黎检公诉刑诉〔2018〕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国金犯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敬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国金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韦国金驾驶三轮摩托车到黎平县岩洞镇新洞村下坡林场的“登甲”坡,用油锯盗伐被害人张某和饶某的林木9株。

韦国金在拉运木材准备出售的过程中被张某等人抓获。

经鉴定,砍伐树种为杉树,共计砍伐杉木活立木蓄积5.6331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3.7235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2734.1元。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韦国金盗窃的杉原木材积3.7235立方米(已发还给被害人),作案工具三轮车1辆、油锯1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国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山林转让合同两份及林权证复印件两本;扣押决定书;证人欧某1、吴某、黄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饶某的陈述;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及资质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尺记录单;被告人韦国金的供述及辩解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国金违反国家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韦国金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韦国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