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潘玉荣与周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龙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1181民初797号
所属地区:龙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5-10公开日期:2018-06-01
当事人:潘玉荣,周长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1181民初797号原告:潘玉荣,男,1939年10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龙泉市,现住龙泉市。

被告:周长春,男,1969年2月5日出生,住龙泉市。

原告潘玉荣与被告周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5月30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

原告潘玉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长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5月30日,被告周长春向原告潘玉荣借款2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

借款发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周长春怠于履行还本付息义务,遂涉诉。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周长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潘玉荣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5月30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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