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崔旭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傅勇国。
委托代理人:饶高明、何九辞,均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陈冠标。
原审被告:广州市青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林澄湛。
原审被告:翟秋红,住广州市海珠区。
原审被告:广州钊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翟秋红。
原审被告:广州市斯太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马树浩。
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路耐士汽车用品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青雅贸易有限公司、翟秋红、广州钊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斯太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7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路耐士汽车用品经营部上诉称,上诉人主要经营地在广州市越秀区,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