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朝伟犯盗窃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登封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0185执2618号
所属地区:登封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5-22公开日期:2018-07-01
当事人:刘朝伟
案由:nan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2618号移送执行部门:登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刘朝伟,男,1973年6月5日生,汉族。

关于被告人刘朝伟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登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朝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金人民币32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3、2016年12月10日、2017年3月16日、2018年5月2日、2018年5月4日,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77元,并予以扣划,另发现被执行人于中国银行石河子市分行营业部存款730元,已委托石河子法院办理,但因石河子法院干警维稳而无人办理,将委托退回,未实际扣划;4、2018年5月2日,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实现罚金377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罚金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履行。

对于本案,本院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