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毕节市毕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毕节金海湖新区梨树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大方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黔0521行初172号
所属地区:大方县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5-29公开日期:2018-06-01
当事人:毕节市毕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毕节金海湖新区梨树镇人民政府
案由:nan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黔0521行初172号原告毕节市毕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梨树镇梨树村。

法定代表人周朝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陆奎,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晨,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节金海湖新区梨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毕节金海湖新区梨树镇。

法定代表人靳天玉,镇长。

出庭负责人兰韬,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贤玺,毕节金海湖新区梨树镇司法所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节市毕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毕节金海湖新区梨树镇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案中,因被告提出其不是林木征收的主体,故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另案起诉,于2018年5月29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之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节市毕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