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徐磊与徐文华、李家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苏0707执4803号之一
所属地区:连云港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5-12公开日期:2018-06-28
当事人:徐磊,徐文华,李家运
案由:nan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48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磊,男,汉族,1988年2月21日出生,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徐文华,女,汉族,1956年7月13日出生,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李家运,男,汉族,1956年12月5日出生,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申请执行人徐磊与徐文华、李家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707民初5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指定义务,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调查,轮候冻结了徐文华在赣榆农商行的账号为32×××77、32×××52的银行账户,于2017年12月2日冻结了李家运在赣榆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账号为3207210321990000067578的退休金账户,并扣划账户内存款10000元。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本院将调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