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徐文华,女,汉族,1956年7月13日出生,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李家运,男,汉族,1956年12月5日出生,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申请执行人徐磊与徐文华、李家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707民初5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指定义务,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调查,轮候冻结了徐文华在赣榆农商行的账号为32×××77、32×××52的银行账户,于2017年12月2日冻结了李家运在赣榆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账号为3207210321990000067578的退休金账户,并扣划账户内存款10000元。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本院将调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