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丁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华,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郑志飞,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宁夏天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志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宁夏天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交费义务为由,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