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小钢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晋03刑更650号
所属地区:山西省阳泉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8-05-16公开日期:2018-06-21
当事人:刘小钢
案由:nan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晋03刑更650号罪犯刘小钢,男,199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石楼县人。

现在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服刑。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以(2016)晋0105刑初25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小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

现执行机关阳泉第二监狱于2018年5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并于2018年5月9日至5月13日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

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阳泉第二监狱减刑建议书中提出罪犯刘小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小钢减刑五个月。

并提供了减刑审核表、建议书,原判文书,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三课、出勤统计表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小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评审总体合格;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出勤合格。

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证实了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小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予以减刑。

综合考虑罪犯该犯原判罪行性质、情节,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