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平与胡某、肖尚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川1011民初2062号
所属地区:内江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5-15公开日期:2018-07-26
当事人:刘平,胡某,肖尚金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1011民初2062号原告:刘平,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

被告:胡某,男,200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肖尚金,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刘平诉被告胡某、肖尚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平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