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胡某,男,200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肖尚金,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刘平诉被告胡某、肖尚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平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