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蒲茂盛与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鹏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案号:(2018)内2923民初199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5-07公开日期:2018-05-31
当事人:蒲茂盛,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鹏飞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2923民初199号原告:蒲茂盛,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军,男,1964年6月6日出生,蒙古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熲,男,额济纳旗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书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高鹏飞,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蒲茂盛与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鹏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受理后,原告蒲茂盛于2018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蒲茂盛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蒲茂盛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