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秀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鲁1311执434号
所属地区:临沂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5-15公开日期:2018-06-13
当事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秀川,董秀广,刘洪玲,刘洪兰,高文超,孙国兰,陈汉伟
案由:nan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311执434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董秀川,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董秀广,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刘洪玲,女,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刘洪兰,女,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高文超,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孙国兰,女,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陈汉伟,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董秀川、董秀广、刘洪玲、刘洪兰、高文超、孙国兰、陈汉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8年5月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