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蘭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建雄,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陈锦星,男,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据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湛仲字第E0072194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受理后,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
经审查,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