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董利华与吴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0783民初5382号
所属地区:东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5-29公开日期:2018-06-13
当事人:董利华,吴兰香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783民初5382号���告:董利华,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吴兰香,女,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原告董利华与被告吴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8万元,并支付利息(13万元自2018年1月1日起,15万元自2017年12月2日起,均按年利率3%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8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由审判员付娟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董利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兰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吴兰香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于2017年10月2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7年11月1日,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

原告于同日向其转账交付148875元,现金交付1125元。

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分别于2017年的11月5日支付利息2000元,11月20日支付利息1000元,12月1日支付利息3900元。

2017年11月16日,被告吴兰香再次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7年12月15日,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

原告于同日向其转账交付126000元,现金交付24000元。

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17年12月18日支付利息4200元,于2017年12月19日归还本金2万元。

经原告催讨,其余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归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兰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董利华借款本金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