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内乡县国土资源局、孙建俊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内乡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1325行审341号
所属地区:内乡县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8-05-25公开日期:2018-06-07
当事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孙建俊
案由:nan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5行审341号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书杰,任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孙建俊,男,汉族,37岁,住内乡县。

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15日对孙建俊作出的内国土罚决字(2017)第198号土地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内国土罚决字(2017)第198号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经审查认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内国土罚字(2017)第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以经济罚款75117.6元的事实上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做的调查笔录显示的违法占地面积不详细、不具体,在勘验测绘图中无相关人员(工作人员、测绘人员、当事人等)签名和显示测绘时间,故属事实不清。

对内乡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限孙建俊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4173.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依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所得受益,缴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财政”。

因此该申请不属于本院强制执行的范围,本院不予执行。

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