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东海与李汝密、同仁县多哇镇尖德村村民委员会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同仁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青2321民初18号
所属地区:同仁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5-18公开日期:2018-05-31
当事人:陈东海,李汝密,同仁县多哇镇尖德村村民委员会,同仁县多哇镇人民政府,李荣华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青2321民初18号原告:陈东海,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临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莹,同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汝密,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同仁县多哇镇尖德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恰过,村委会书记。

被告:同仁县多哇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多杰,该镇镇长。

被告:李荣华,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忠县人,现暂住地西宁市。

原告陈东海与被告李汝密、同仁县多哇镇尖德村村民委员会、同仁县多哇镇人民政府、李荣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陈东海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东海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