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乐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阴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晋0621民初276号
所属地区:山阴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5-14公开日期:2018-06-07
当事人: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王乐武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晋0621民初276号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方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波,男,1986年12月7日生,汉族,四川省夹江县人,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告:王乐武,男,1987年9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西省山阴县。

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乐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