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郑汉超。
委托代理人:许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邦尔福鞋材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横索工业区自编16号。
负责人:景玉峰,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邦尔福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村蓝穗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景玉峰,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景玉峰,男,汉族,1970年7月24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谷城县。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赖建东、宋福信,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黎会添,男,汉族,1968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代理人:黄健、李伟文,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瑞华行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邦尔福鞋材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广州市邦尔福鞋材有限公司、景玉峰、黎会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各方均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7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为证明广州市邦尔福鞋材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广州市邦尔福鞋材有限公司与景玉峰个人资产不存在混同,当事人已经向一审法院予以举证,一审对于该证据不够充足的理由并未充分论证。
鉴于相关认定涉及财务专业性审核,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作出。
该事实认定影响本案处理,为充分查明事实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