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广东瑞华行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邦尔福鞋材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粤01民终3924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8-05-23公开日期:2018-06-01
当事人:广东瑞华行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邦尔福鞋材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广州市邦尔福鞋材有限公司,景玉峰,黎会添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民终39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瑞华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232-258号越秀新都会大厦中座14B01房。

法定代表人:郑汉超。

委托代理人:许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邦尔福鞋材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横索工业区自编16号。

负责人:景玉峰,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邦尔福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村蓝穗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景玉峰,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景玉峰,男,汉族,1970年7月24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谷城县。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赖建东、宋福信,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黎会添,男,汉族,1968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代理人:黄健、李伟文,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瑞华行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邦尔福鞋材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广州市邦尔福鞋材有限公司、景玉峰、黎会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各方均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7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为证明广州市邦尔福鞋材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广州市邦尔福鞋材有限公司与景玉峰个人资产不存在混同,当事人已经向一审法院予以举证,一审对于该证据不够充足的理由并未充分论证。

鉴于相关认定涉及财务专业性审核,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作出。

该事实认定影响本案处理,为充分查明事实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