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丽琴、杨云霄、陈根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07民终2293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金华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8-05-04公开日期:2018-06-01
当事人:杨云霄,陈丽琴,陈根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民终2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云霄,女,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青,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琴,女,195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根德,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上诉人杨云霄因与被上诉人陈丽琴、陈根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云霄于2018年4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云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