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梁艳宏。
申请执行人朱桂荣与被执行人梁艳宏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3民初42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6)吉0103民初4211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
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3月1日下发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梁艳宏在吉林银行长春信仪支行的工资帐户予以冻结。
2018年4月23日本院下发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梁艳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8年5月8日本院下发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
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信息未果。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