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威海建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东城路。
法定代表人周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君,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茹,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珲,女,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永增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建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玉杰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如下证据:债权转让协议、证明、人民日报。
本院查明,2016年10月1日,本院做出(2016)鲁1002民初471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146158.77元;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以上述垫付款项为基数,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该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2017年6月15日,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1份,约定申请执行人将(2016)鲁1002民初471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所有权利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于合同签订之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转让款10万元,债权转让后,申请人享有(2016)鲁1002民初4717号民事判决书的各项权利。
同日,申请执行人收到债权转让款10万元。
2018年1月19日,申请执行人在人民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被执行人。
2018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确认已将其享有的(2016)鲁1002民初4717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将不再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