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西安嘉宸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朋朋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货款1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7年1月16日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
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2018年3月26日将案件款15000元交来,缴纳执行费后剩余14700元,申请人张朋朋已领取(其中(2018)陕0424执恢53号交执行费100元、执恢54号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