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二伟,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暂住本市嘉定区。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薛二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2018)沪0114刑初37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薛二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责令薛二伟退赔盗窃犯罪所得人民币1,255元,发还被害人李红。
薛二伟不服,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二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薛二伟犯盗窃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
现上诉人薛二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二伟撤回上诉。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刑初3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费晔审判员 沈言审判员 沈燕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晔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经审查,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