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安国、张爱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鄂0203执253号
所属地区:黄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5-04公开日期:2018-06-27
当事人:王安国,张爱容
案由:nan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203执253号申请执行人王安国,男,195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执行人张爱容,女,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王安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鄂0203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爱容返还物品及生活用品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中,经审查,(2017)鄂0203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张爱容及其所有的物品(柜子一张、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搬离西塞山区澄月工院二村30-10号,其他物品及生活用品归王安国所有。

王安国认为张爱容在搬离物品时,将民事调解书中约定归其所有的部分物品一并搬离,并向本院申请要求张爱容返还。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执行,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须有明确的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明确。

本案中,(2017)鄂0203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未明确归王安国所有的物品及生活用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且本院对张爱容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其陈述离婚后除了将柜子搬离外其他物品并未搬离,故申请执行人王安国申请的执行标的不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