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新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内0502刑初257号
所属地区:通辽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5-17公开日期:2018-06-04
当事人:李新
案由:nan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内0502刑初257号公诉机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新,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蒙古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通辽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科检公诉刑诉(2018)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向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5日12时许,侯德军受齐建丽委托,带领被告人李新与包宝金(另案处理)、许宝山等人跟随到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迎宾新城综合楼搬运化肥等物品,后众人前往该处一驴肉馆就餐。

在此过程中,因许宝山与被害人罗某1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新与包宝金殴打罗某1,罗某1离开后持铁管返回现场,罗某1的儿子罗某2、弟弟罗志刚也分别持甩棍、斧头先后赶来,并与李新、包宝金等人互相打斗,罗某1、罗某2受伤。

经诊断,罗某2的伤情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右侧额颞顶硬膜外血肿,右侧额颞部颅骨骨折,右侧额颞部头皮挫裂伤,右侧上臂软组织挫伤,右手指皮肤擦伤;罗某1的伤情为:左手第4掌骨基底部骨折。

经鉴定,被害人罗某2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罗某1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李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再查明,案发后,被害人罗某2、罗某1对被告人李新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协议书、谅解书、视频资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新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新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新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刑罚处罚。

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李新案发后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