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3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8]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原某出庭支持公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30日晚,被告人冯阳与他人在成都市武侯区盛华北路汇锦广场内的”醉西昌火盆烧烤”吃饭期间饮酒。
21时30分许,冯阳驾驶川A×××××的黑色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搭载其妻子从汇锦广场地下停车场出发,经盛兴路,沿剑南大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
当行驶至成都市绕城高速锦城湖收费站B出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浓度鉴定,结果为140.9mg/100ml。
辩护人:郭某、纪某,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意见:被告人冯阳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判决理由:被告人冯阳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在量刑时考虑:1.冯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冯阳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酌定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阳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