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周建军、方芬芬与贺卫兵、甘枝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汉寿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湘0722民初2210号
所属地区:汉寿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5-09公开日期:2018-06-26
当事人:周建军,方芬芬,贺卫兵,甘枝波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2210号原告:周建军。

原告:方芬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进,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卫兵。

被告:甘枝波。

本院在审理周建军、方芬芬诉贺卫兵、甘枝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周建军、方芬芬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甘枝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周建军、方芬芬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申请撤回对甘枝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