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芬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进,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卫兵。
被告:甘枝波。
本院在审理周建军、方芬芬诉贺卫兵、甘枝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周建军、方芬芬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甘枝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周建军、方芬芬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申请撤回对甘枝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