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与唐秋萍、钟章其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0604民初3127号
所属地区:绍兴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5-11公开日期:2018-09-19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唐秋萍,钟章其,上虞伯阳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乐毅,钟丽娟
案由:信用卡纠纷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604民初3127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扬路778号永利大厦。

负责人:章坚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才,浙江振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秋萍,女,汉族,1988年9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区。

被告:钟章其,男,汉族,1970年3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上虞伯阳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丰南村。

法定代表人:经乐毅。

被告:经乐毅,男,汉族,1962年5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钟丽娟,女,汉族,1963年10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诉被告唐秋萍、钟章其、上虞伯阳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乐毅、钟丽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唐秋萍、钟章其共同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3000元,合计人民币403000元,及其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大额分期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应收费用;2.被告唐秋萍、钟章其承担原告主张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3.判令被告上虞伯阳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乐毅、钟丽娟承担上述诉讼请求的连带清偿责任;3.确认原告对被告上虞伯阳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NO.1098324的存单、编号为NO.2397188的开户证实书为质押物所对应的本金及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事实与理由:被告唐秋萍以购买种植材料为由,于2017年1月9日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17年江扬字JEAKJA20170002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大额分期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合同项下大额分期贷款金额为人民币肆拾万元(400000元),分期贷款期为12个月,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合同项下的大额分期手续为使用贷款金额的6%,大额分期付款手续金额为人民币贰万肆仟元(24000元),采取一次性支付手续费的办法,发卡行于首次扣账日,扣收全部分期手续费,因借款人未按时存入手续费导致产生透支息及滞纳金的,造成损失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授权原告将大额分期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上虞伯阳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389672066355账户;担保方式由被告上虞伯阳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全程质押担保,并由经乐毅、钟丽娟、上虞伯阳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

同时约定,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下述费用由被告唐秋萍承担(含律师费用、催收短信费用、资产评估及处置费用、鉴定费用、公告费用等)。

同日,被告钟章其向原告出具《福农分期付款共同还款人承诺书》一份,承诺其自愿接受被告唐秋萍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17年江扬字JEAKJA20170002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大额分期合同》权利、义务条款的约束,并作为“连带共同债务人”,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大额分期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

与此同日,上虞伯阳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乐毅、钟丽娟分别与原告签署了编号为的2017年江扬字JEAKJA20170002BZ01号、2017年江扬字JEAKJA20170002BZ02号《信用卡大额分期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唐秋萍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17年江扬字JEAKJA20170002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大额分期合同》为前述保证合同的主合同;主债务包括本金、分期手续费(包括透支息、滞纳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同日,被告上虞伯阳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署了编号为JEAKJA20170002ZY01号《信用卡大额分期质押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唐秋萍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17年江扬字JEAKJA20170002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大额分期合同》为前述保证合同的主合同;主债务包括本金、分期手续费(包括透支息、滞纳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同时约定以被告上虞伯阳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编号为NO.1098324的存单、编号为NO.2397188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