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阮武、韩诗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赣1103执1036号
所属地区:上饶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5-22公开日期:2018-09-18
当事人:阮武,韩诗富,张银仙,贵州省普定县巨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nan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1103执1036号申请执行人:阮武,男,1973年10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公务员,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韩诗富,男,1968年1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张银仙,女,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家务,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贵州省普定县巨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马关镇杨柳村三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766079672M。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阮武与被申请人韩诗富、张银仙、贵州省普定县巨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韩诗富、张银仙、贵州省普定县巨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