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京0115执2073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5-25公开日期:2018-09-18
当事人:北京华烨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nan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15执207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烨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79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香海园7号楼2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石洁,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电华通���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93xxxx),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B座194室。

法定代表人:邱平,董事长。

北京华烨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15民初5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烨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给付租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

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烨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烨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租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

经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烨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