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兰一平与张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遂昌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1123民初34号
所属地区:遂昌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5-10公开日期:2018-09-19
当事人:兰一平,张世明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1123民初34号原告:兰一平,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被告:张世明,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原告兰一平与被告张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兰一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世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张世明于2008年10月24日向原告兰一平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向兰一平处借到人民币壹拾万元正”。

被告张世明借款后,至今未归还借款。

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世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兰一平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