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恒,莱西恒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永春,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瑞平,女,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灵坤与被告王永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庭审中,王永春向本院提交处理事故协议书一份,根据该协议,徐灵坤在卸煤时造成手受伤,有车主、供货商、要货商共同承担4000元,由车主承担3000元,供货商承担500元,要货商承担500元。
从该协议看,本案原告仅起诉要货商承担雇主责任,主体不适格,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