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徐灵坤与被告王永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鲁0285民初1558号
所属地区:莱西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5-22公开日期:2018-08-02
当事人:徐灵坤,王永春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85民初1558号原告:徐灵坤,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恒,莱西恒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永春,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瑞平,女,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灵坤与被告王永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庭审中,王永春向本院提交处理事故协议书一份,根据该协议,徐灵坤在卸煤时造成手受伤,有车主、供货商、要货商共同承担4000元,由车主承担3000元,供货商承担500元,要货商承担500元。

从该协议看,本案原告仅起诉要货商承担雇主责任,主体不适格,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