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林超连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丰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赣0981刑初191号
所属地区:丰城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5-07公开日期:2018-05-23
当事人:林超连
案由:寻衅滋事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赣0981刑初19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超连(绰号“超妹仔”),女,1982年12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丰城市。

2017年8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3日被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8)第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超连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18年4月3日,本院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超连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6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孟某因工作安排,电话通知胡某1(已判刑)其经营的和信砖厂会暂时停电,胡某1听后不高兴在电话中辱骂被害人孟某,被害人孟某便回骂了一句,胡某1即要被害人孟某在所里等着。

随后胡某1纠集其妻子被告人林超连、堂弟胡某2、胡某3、胡某4(均已判刑)在曲江供电所内对被害人孟某进行殴打致其多处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孟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事后,经曲江综治办调解,被害人孟某获赔30万元。

2017年7月7日,被告人林超连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超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胡某1、胡某5等的供述,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鄢绍平、左某、金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林超连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超连伙同他人,在办公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案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在法庭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为了维护公共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超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晏志彬人民陪审员  杨正凡人民陪审员  陈水新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