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大武口区兴开元啤酒经销部与大武口区七品官烧烤店、刘彩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宁0202执895号
所属地区:石嘴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5-16公开日期:2018-06-29
当事人:大武口区兴开元啤酒经销部,大武口区七品官烧烤店,刘彩荣
案由:nan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8)宁0202执895号申请执行人:大武口区兴开元啤酒经销部,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贺兰山北路。

经营者:赵元,男,199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系大武口区兴开元啤酒经销部经营者,住大武口区贺兰山北路。

被执行人:大武口区七品官烧烤店,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汉唐九街台湾南路。

经营者:刘彩荣,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系大武口区七品官烧烤店经营者,住大武口区。

被执行人:刘彩荣,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系大武口区七品官烧烤店经营者。

本院在执行大武口区兴开元啤酒经销部与大武口区七品官烧烤店、刘彩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宁0202民初149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