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李婷,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从莉,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丽,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萍,身份年籍不详。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与被告张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诉称,被告张萍系其行(信用卡)帐号为XXXXXXXXXXXXXXXX持卡人,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信用卡资金本金及利息、滞纳金共计欠款人民币185,244.04元,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上述欠款。
本院认为,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