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徐学源与徐培军、扬州市广陵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10民终846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扬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8-05-04公开日期:2018-05-24
当事人:徐学源,徐培军,扬州市广陵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0民终8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学源,男,192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明、陈峰,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培军,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原审被告:扬州市广陵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弥陀巷7号。

法定代表人:刘龙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春建,江苏江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学源因与被上诉人徐培军、原审被告扬州市广陵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陵征收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002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