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明、陈峰,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培军,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原审被告:扬州市广陵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弥陀巷7号。
法定代表人:刘龙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春建,江苏江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学源因与被上诉人徐培军、原审被告扬州市广陵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陵征收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002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