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于孟虎,男,1991年3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消防队消防员,户籍所在地西平县,捕前住郑州市中原区岗两栋高层*楼*户。
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7年10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逮捕,2017年11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27日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14日经本院决定由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路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韦建,河南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庆祥,河南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诉刑诉〔2018〕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孟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孟虎及其辩护人韦建、朱庆祥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7日23时许,被告人于孟虎驾驶豫A×××××号黑色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室外停车场道路由西向东行驶时,碾压被害人马某,致马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告人于孟虎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7年9月8日,被告人于孟虎到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于孟虎供述,证人李某1、陈某1、李某2、赵某、陈某2、李某3的证言,被告人户籍信息、受案经过及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0报警记录、证明、驾驶资格及行驶证信息、补偿协议书及谅解书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认为被告人于孟虎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于孟虎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于孟虎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于孟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已构成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系过失犯罪,且认罪悔罪;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存在重大过错,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存在管理不善,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于孟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7日23时许,被告人于孟虎驾驶豫A×××××号黑色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室外停车场道路由西向东行驶时,碾压被害人马某,致马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马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经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后轮与马某身体接触。
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三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三大队)认定,被告人于孟虎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马某无责任。
2017年9月8日,被告人于孟虎接单位同事通知主动到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配合调查、接受询问,并如实陈述了事故发生当晚的行驶路线等情况。
2017年9月20日,于孟虎到交警三大队领取了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的检验报告。
2017年9月27日,于孟虎到交警三大队领取了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2017年10月11日,于孟虎到交警三大队领取了交警三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于当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于孟虎与被害人部分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补偿协议书,被告人于孟虎家属向被害人家属支付赔偿金265000元。
2018年3月2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114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412223.76元。
该笔款项已于2018年4月9日支付到本院银行帐号。
现被害人家属已领取上述款项。
被告人于孟虎家属于2018年3月29日再次向被害人家属支付赔偿金55000元,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于孟虎的供述,证明了2017年9月7日23时23分许,其想着停车场收费较高,准备把车开到门诊楼门口停放,其就驾驶豫A×××××号黑色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室外停车场道路由西向东行驶,碾压被害人马某后,因其当时不知道发生事故,没有感觉压到什么物体,也没有听到任何声音,就继续行驶至停车场缴费处,交了19元的停车费,将车停放到门诊楼前,后其到单位继续值班。
2018年9月8日8时40分左右,其接到陈处长电话说其可能压着人了,其就赶到了医院,没见到交警,其便打车到了交警三大队,接受公安人员的询问。
二、证人李某1(系被害人马某的舅舅)、陈某1(系被害人马某的奶奶)、李某2(系被害人马某的母亲)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了2017年9月7日16时李某1驾驶豫E×××××号宝骏牌小型客车停放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停车场,大概22时左右马某拿了一个垫子在李某1车前玩,23时左右李某1下车抽烟时马某还在其车前玩,其上车后在驾驶座位上玩手机,陈某1和马佳鑫、马佳晴在中排座位上坐着,李某1突然听到“砰砰”两声,从车窗向外看到一辆黑色车后尾灯,其下车查看看到马某趴在地上,从嘴的部位开始出血,其向东看到一辆黑色越野车正在向东行驶,就大声喊“碰着人了”,黑色车的刹车灯亮了一下,随即又恢复正常向东行驶了。
陈某1当时在车里看见一辆车开着大灯,随后听见从其所坐的车头前传来一声“通”的响,其下车走到车头前看见一辆黑色越野车驶过约有七八米远,车牌中含有“697”的数字,马佳鑫趴在地上,腰以下的身子在李某1车底盘下。
李某1跑到急诊处找到医生后用号码为186××××2362的手机拨打了110。
李某2当晚在病房照顾丈夫马英军,晚上23时多,其接到李某1电话说马某出事故了,其立即跑到停车场,看到医护人员正推着马某去急诊,直至2017年9月9日下午,其才得知马某死亡。
三、证人赵某(系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北门停车场收费员)的证言,证明了2017年9月7日23许,其在郑大一附院北门的停车场收费口值班,23时20分许其听到巡视的杨师傅说停车场出了个事故,压着个小孩,在听到事故之前从其收费口出了一辆黑车、一辆红车、一辆白车。
(观看监控视频后)当时涉案黑色越野车行驶过来后,车内司机把卡递给其,其说了价钱是19元,车内司机把20元钱给其,其找给车内司机1元钱时车内司机没收就走了,其没有注意车内司机的表情神态。
四、证人陈某2(系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消防科科长、被告人于孟虎的同事)、李某3(系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消防科消防员、被告人于孟虎的同事)的证言,证明了2017年9月7日晚上,李某3和于孟虎一共四个消防员一起值班,于孟虎在当天晚上23时左右给值班的同事说他去将车挪到门诊门前停放。
后陈某2让于孟虎去送陈某2的同学,于2017年9月8日00时30分许,陈某2和于孟虎一起打车回郑大一附院,在值班室聊天到凌晨三四点左右,期间于孟虎没有饮酒,早上八点之前于孟虎就离开值班室走了。
五、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三大队于2017年10月10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了被告人于孟虎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马某无责任。
六、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了被害人马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的特征。
七、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了被告人于孟虎驾驶的豫A×××××号黑色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左后轮与马某有身体接触。
八、被害人马某父母出具的补偿协议书、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114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及保险赔款收据,证明了案发后被告人于孟虎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礼道歉,并向被害人家属支付赔偿金共计3200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赔付被害人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412223.76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于孟虎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
九、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经过、抓获经过、送达回执、被告人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