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兴田,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元台镇后元村。
本院在执行潘吉洋与刘兴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兴田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且下落不明。
经申请执行人潘吉洋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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