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潘吉洋与刘兴田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辽0281执恢136号
所属地区:瓦房店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5-14公开日期:2018-06-29
当事人:潘吉洋,刘兴田
案由:nan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潘吉洋,男,194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祝华街道办事处。

被执行人:刘兴田,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元台镇后元村。

本院在执行潘吉洋与刘兴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兴田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且下落不明。

经申请执行人潘吉洋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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