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美玉,男,1975年02月17日出生,陕西省府谷县人,汉族,中专文化。
2012年07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07月25日被府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01月17日被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0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诉刑诉(201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美玉犯非法采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娇、王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美玉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18日,张某与府谷县老高川镇高皮梁行政村小板兔自然村全体村民签订协议,以328.864万元的价格将小板兔自然村火赖沟76.48亩土地征用建立新型日光蔬菜大棚。
2011年4月份,张某与孟某某(已过追诉时效)及被告人刘美玉商定,将该蔬菜大棚基地以1800万元转让给孟某某和刘美玉经营。
2011年4月份至2012年5月份期间,刘美玉和孟某某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证件的前提下,在该蔬菜大棚基地非法开采煤炭资源1178.6吨,并将上述煤炭全部卖到府谷县震源型煤有限责任公司,非法所得人民币43.645万元。
2012年5月17日,府谷县国土资源局对老高川镇高皮梁村小板兔自然村日光蔬菜大棚违法开采煤炭资源的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3.2万元的处罚,并接收了复垦保证金27万元。
2012年7月25日,被告人刘美玉主动到府谷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还提交了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到案经过、关于新建日光温室的立项申请、关于新建新型日光温室的申请报告、老高川镇人民政府关于老高川镇高皮梁村建设日光温室的批复、关于同意新建新型日光温室的函、土地征用协议书、蔬菜大棚示范基地转让协议、府谷县震源型煤结算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个人授权委托书、陕西省当场处罚收据、收据、证人张某、孟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美玉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请求依法予以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刘美玉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两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美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8日,张某与府谷县老高川镇高皮梁行政村小板兔自然村全体村民签订协议,以328.864万元的价格征用小板兔自然村火赖沟76.48亩土地建立新型日光蔬菜大棚。
2011年4月份,张某与孟某某(已过追诉时效)及被告人刘美玉商定,将该蔬菜大棚基地以1800万元转让给孟某某和刘美玉经营。
2011年4月份至2012年5月份期间,刘美玉和孟某某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证件的前提下,在该蔬菜大棚基地非法开采煤炭资源1178.6吨,并将上述煤炭全部卖到府谷县震源型煤有限责任公司,非法所得人民币43.645万元。
2012年5月17日,府谷县国土资源局对老高川镇高皮梁村小板兔自然村日光蔬菜大棚违法开采煤炭资源的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3.2万元的处罚,并让张某交纳了复垦保证金27万元。
2012年7月25日,被告人刘美玉主动到府谷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后非法采矿的地点均恢复植被,2013年11月19日,张某领回复垦保证金27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刘美玉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属应负刑事责任年龄。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府谷县公安人员在工作中发现2011年4月份至2012年5月份,被告人刘美玉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建设日光蔬菜大棚为名义,非法开采国家煤炭资源1179.6吨,并将煤炭卖到府谷县震源型煤有限公司,从中获利43.645万元。
府谷县公安机关于2012年5月16日依法立案。
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刘美玉2012年5月16日被府谷县公安局网上追逃。
2012年7月25日,被告人刘美玉在朋友李某刚的陪同下,主动来到府谷县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
府谷县老高川镇高皮梁行政村小板兔自然村关于新建日光温室的立项申请、关于新建新型日光温室的申请报告、老高川镇人民政府关于老高川镇高皮梁村建设日光温室的批复、关于同意新建新型日光温室的函证明,2010年6月10日,府谷县老高川镇向府谷县农业局申请建设新型日光蔬菜大棚80座。
2010年7月18日,老高川镇高皮梁行政村小板兔自然村申请建设日光温室。
2010年10月29日,府谷县农业局同意府谷县老高川镇高皮梁行政村小板兔自然村新建日光温室80亩。
2010年9月6日,老高川镇人民政府同意高皮梁村规划建设日光温室,设计资源进行公开处置。
土地征用协议书证明,2010年7月18日,甲方张某与乙方府谷县老高川乡高皮梁行政村小板兔自然村全体村民签订协议,以328.864万元的价格将小板兔自然村火赖沟东至石畔、西至石畔、南至石畔、北至临村交界处的76.48亩土地征用建立新型日光蔬菜大棚。
蔬菜大棚示范基地转让协议证明,甲方张某荣与乙万孟某某协商决定,将甲方高梁皮行政村小板兔自然村新型日光蔬菜大棚示范基地以1800万元转让给乙方经营。
府谷县震源型煤结算单证明,2012年3月11日,刘美玉收到1178.6吨煤款共计43.645万元。
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2月17日10时29分,被告人刘美玉辨认,孟某某为与其一起进行非法采矿的人。
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刘美玉指认了其于2012年三月左右开采煤炭资源的现场。
违法案件会审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高皮梁村小板兔自然村新型日光蔬菜大棚(张某)涉煤范围图、高皮梁村小板兔自然村新型日光蔬菜大棚(张某)开采青龙寺井田3-1煤层采动量估算图、个人授权委托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存根、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存根、陕西省当场处罚收据、收据证明,2012年5月17日,府谷县国土资源局对老高川镇高皮梁村小板兔自然村日光蔬菜大棚违法开采煤炭资源的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3.2万元的处罚,并要求于2012年7月2日之前完成复垦治理。
2012年5月15日,张某委托张某华负责新型日光蔬菜大棚违法占用土地事宜的事务;张某华受张某委托,于2012年5月17日向府谷县国土资源局缴纳罚款43.2万元,并缴纳复垦保证金27万元。
府谷县矿业秩序集中整治土地复垦验收报告单、高皮梁小板兔新型日光大棚蔬菜土地治理复垦实施方案、复垦情况照片证明,被告人刘美玉非法采矿的地点已均恢复植被。
中国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证明,2013年11月19日,张某已领回复垦保证金27万元。
证人张某证明,其又名张某荣,是老高川镇高皮梁村主任。
位于老高川镇小板兔村的新型日光蔬菜大棚是由其出面征的土地,共向小板兔村征用了76.48亩,支付征地费328.864万元,其是法人代表。
2011年4月份,其将新型日光蔬菜大棚以1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孟某某和刘美玉,签订了征地协议,中间人是李某某。
因为孟某某是出面主事的,是股东,刘美玉只是合伙人,所以刘美玉没有在协议上签字。
府谷县矿管办根据其和刘美玉总体开采煤炭的情况对他们进行过处罚,没收了违法所得43.2万元,同时缴纳了27万元保证金。
罚款和保证金是其和刘美玉委托其的哥哥张某华办理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向张某出具的,因为当时日光蔬菜大棚没有过户。
证人高某某证明,其曾任小板兔村的村长。
位于小板兔村火赖沟的新型日光蔬菜大棚是张某的,后来转给刘美玉了。
2010年7月18日,张某出面以每亩4.3万元的价格征用了小板兔村76.48亩土地,征地款已全部付清。
证人李某某证明,位于老高川镇小板兔村的新型日光蔬菜大棚刚开始是张某的,后来又转让给孟某某和刘美玉了。
2011年4月份,张某和孟某某签订了转让协议,其是中间人。
孟某某和刘美玉是合伙关系,刘美玉只占了很小一部分股份。
因为孟某某占的股份大,所有事情由孟某某做主,刘美玉没有在转让协议上签字。
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李某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证人张某某证明,其是老高川震源型煤公司的过磅员,他认识刘美玉。
2011年冬天,刘美玉共向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