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黑0624执恢90号之七裁定书,于2018年03月 27日向被执行人庞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庞伟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庞伟在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5885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凤玖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杜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 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