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上海川沙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俞磊。
被告:上海药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钢。
被告:王钢,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王丽芳诉被告上海川沙宾馆有限公司、上海药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