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丽芳与上海川沙宾馆有限公司、上海药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沪0115民初20036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8-03-26公开日期:2020-04-30
当事人:王丽芳;上海川沙宾馆有限公司;上海药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钢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20036号原告:王丽芳,女,1974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川沙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俞磊。

被告:上海药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钢。

被告:王钢,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王丽芳诉被告上海川沙宾馆有限公司、上海药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