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仕康与浦江县仙华街道金宅村村民委员会、浦江县仙华街道金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0726民初1196号
所属地区:浦江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8-03-05公开日期:2018-06-13
当事人:陈仕康;浦江县仙华街道金宅村村民委员会;浦江县仙华街道金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SHAPE*MERGEFORMAT???? ?SHAPE*MERGEFORMAT????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26民初1196号 原告陈仕康,男,195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委托代理人周磊、虞秀丽,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江县仙华街道金宅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浦江县仙华街道金宅村。

法定代表人金红生。

被告浦江县仙华街道金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浦江县仙华街道金宅村。

法定代表人张小明。

原告陈仕康诉被告浦江县仙华街道金宅村村民委员会、浦江县仙华街道金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仕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