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浸潭信用社与伍桂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粤1803民初4967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清远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8-03-12公开日期:2018-04-02
当事人: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浸潭信用社;伍桂焕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3民初4967号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浸潭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建设路**。

负责人:陈记华,系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志平、冯友权,均系该社职员,。

被告:伍桂焕,男,195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浸潭信用社诉被告伍桂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浸潭信用社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浸潭信用社的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