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582庄艳与赵斌昌、陈井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07民终582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8-03-09公开日期:2018-03-30
当事人:庄艳,赵斌昌,陈井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7民终5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庄艳,女,1977年1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花怡文,江苏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斌昌,男,1981年3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井成,男,1973年7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上诉人庄艳因与被上诉人赵斌昌、陈井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7)苏0724民撤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庄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花怡文,被上诉人赵斌昌、陈井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庭审中,本院就2018年1月18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的规定精神向当事人进行了释明,并将赵斌昌、陈井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损害庄艳的民事权益问题作为审查的重点。

2018年3月8日,本院收到上诉人庄艳邮寄提交的撤诉申请,认为双方已经协商后达成和解,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庄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庄艳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上诉人庄艳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