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爱民、葛锦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豫17民终1210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驻马店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8-03-13公开日期:2018-03-26
当事人:张爱民,葛锦涛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7民终1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爱民,男,汉族,1971年5月12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锦涛,男,汉族,1983年10月1日出生,住上蔡县。

上诉人张爱民因与被上诉人葛锦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2民初5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爱民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8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爱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爱民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