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锦涛,男,汉族,1983年10月1日出生,住上蔡县。
上诉人张爱民因与被上诉人葛锦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2民初5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爱民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8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爱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爱民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