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县府东街。
法定代表人于照民。
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朱仙镇徐寨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运生。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3月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拆除被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朱仙镇徐寨村民委员会在非法占用的4656.24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2月11日以被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朱仙镇徐寨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了汴祥国土罚(2017)173号行政处罚决定:1、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656.2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的4656.24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29元的罚款,计135030.96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汴祥国土罚(2017)173号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7年12月11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朱仙镇徐寨村民委员会。
被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朱仙镇徐寨村民委员会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起诉,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月24日催告被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朱仙镇徐寨村民委员会履行,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执行人开封市祥